|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6 09:23:09


    根据《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需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有权予以注销。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储蓄国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购买银行联网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并按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固定利率变动期限品种储蓄国债的投资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终止投资申请,也可以在同一期间内撤销该申请,终止投资的本息于指定日期清算,终止投资不收手续费。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付、终止投资、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时,应向试点商业银行提交书面指令。试点商业银行应在其代销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交割记录。

    遇法定节假日,试点银行照常办理提前兑取、付息和兑付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同为发行期试点银行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业务。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