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全面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交办事项。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由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三)根据合议庭提议,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案件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
(五)对审判委员会就案件或者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进行督办;
(六)根据领导指示,对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七)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八)组织整理典型案例;
(九)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三)整理、呈送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四)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五)拟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当设立法律适用研究小组,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专门就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意见。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适用研究小组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和实务,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审判秘密。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进行审查。
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并就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形成明确的意见,先由案件主办人向分管院长汇报,由分管院长向院长提出请求并经同意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主办人应在会议前二天,按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数将汇报材料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各委员,会后即将汇报材料交回。
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应由提交部门拟写书面报告或方案,向院长报告并经同意后于会议前二天,将讨论材料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各委员。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室应根据提交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作出讨论顺序的安排,通知主办人和提交部门。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做好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主办人的汇报材料由研究室归入文书档案,永久保存。案件笔录由案件主办人或书记员于会议结束当日或3日内交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归入密卷。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