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程序上规范案件的审理活动,体现出案件审判以法官为中心的职业特点,加强审判法官与辅助法官包括送达辅助人员的的协调配合,合理划分工作环节,明确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等有关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审判流程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分案、送达、排期工作规则
(一)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统一分案。立案庭根据审判人员的案件审结情况,将案件分配给存案数最少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分案上实行繁简分流,坚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争议标的额较小、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民商案件以及所有的婚姻家事案件,转入速裁解决。对案件更换承办人、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以及合议庭的重新组成,均由立案庭最终掌握案件的分配权,以此确保客观分案,实现司法公正。分案后立案庭将案件卷宗直接移交业务庭。
(二)业务庭接到案件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两日内排定证据交换日期和开庭审理日期,并将需送达材料包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移交法警队送达。
(三)简易审案件首次开庭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普通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简易审转换为普通审案件应在首次开庭后10日内办理完毕;普通审案件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等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四)在案件排期上,速裁案件不参加排期,简易案件直接排定开庭日期,普通案件则排定证据交换日期和开庭审理时间。简易案件开庭时间为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普通案件开庭日期为自案件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案件的首次开庭排定在每周的周一、二、三3天,其余工作日为排定二次开庭时间。因公告改期和审判人员二次开庭日期,最终也报立案庭统一排期。其中因公告改期的简易案件也要相应地转换为普通程序。
(五)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由承办人填写程序转换审批表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后,由立案庭综合组在软件上改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判人员。
(六)案件延期或者中止,由承办人填写延期案件审批表或者中止审批表,报庭长或者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承办人自己在软件审限管理模块设定案件的延长期限或者中止期限,切实避免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七)业务庭辅助人员负责接收立案庭移交的卷宗登记,做好庭内排期的登记,并将已送达的案件的开庭日期报立案庭综合组,做好与法警队送达组相关手续的交接工作,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具体的审判辅助工作。
(八)法警队送达组要在审判法官的具体指导下,于接到送达材料后的三日内完成案件首次开庭传票送达工作和庭前证据交换的通知任务。送达人员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的送达任务,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承办人,由承办人确定送达的方式方法,对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决定是否公告送达,对已决定公告送达的案件,由承办人按相关规定签发公告。
(九)法警队完成送达工作后,应将送达手续及时移交业务庭。
(十)业务庭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立案庭移交的卷宗和法警队的送达材料。对已送达案件的开庭时间应书面报立案庭综合组,由其在法院软件上最后完成案件排期,以便审判人员和相关人员及时查阅。
(十一)审判法官不仅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负责,也要对审理期间的程序上的事项负责,并有指导审判辅助法官、书记员和送达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案件分案以后,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一切审理活动负责。包括对开庭日期的排定、对举证时限的确定、对庭前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对当事人的追加或变更的决定、对承办案件的全部审理期限负责等。
(十二)对庭前撤诉案件、庭前调解案件、转出案件由承办人自行掌握,可不做统一排庭。对已排庭案件出现庭前撤诉、调解、转出等情况,由立案庭按实际结案时间重新排定开庭日期。
(十三)各法庭的书记员或速录员相对固定。书记员工作在法庭上,专门负责庭审记录和法律文书的校对粘贴以及卷宗归档工作,其他审判及审判辅助工作由业务庭自行安排。
(十四)立案庭综合组、业务庭辅助人员和法警队送达组在卷宗移交和送达手续的移交过程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格手续,避免推诿扯皮情形的发生。
第二条 审限管理工作规则
(一)审判流程管理是以程序监督为核心内容,是通过对各项审判工作进行程序上的管理控制而实现流程管理的目的,而审限的管理则贯穿于流程管理的全过程。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到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止。案件的实物卷宗缺少宣判送达等手续,审判员报结提交卷宗整理的,书记员有权拒绝接收卷宗。
(三)要加强对扣除审限案件和延长审限案件的直接管理,中止案件和延长审限案件均需有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手续,审批手续既要存入实物卷宗,也要在电子卷宗中有所体现。
(四)对案件是否超审限,一律以软件上的统计数据为准。对接近审限的案件予以催办,对超审限的案件则定期通报,并将超审限案件提交法官考评委员会,记入法官考评档案,同时由纪检室追究超审限办案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上诉案件管理工作规则
(一)上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庭要建立上诉案件档案。内容包括上诉状复印件、一审法律文书、二审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发回重审后的重审法律文书。
(二)上诉案件要统一出口,对上诉案件要先归档,再报送上诉卷宗。业务庭辅助人员应将上诉案件的上诉状复印件、原审法律文书报立案庭立案组登记,并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向上级法院报送。
(三)上诉案件返回后,由立案庭专人负责收取,转交业务庭。业务庭辅助人员应将上诉案件返回情况及时报立案庭登记,报送材料包括二审法律文书,对发回重审审理完毕的也要报重审的法律文书,由立案庭统一建档。
第四条 判决文书签发规则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判决(含裁定驳回起诉)结案的案件,主审人应在休庭后三日内至迟不超过五日,制作出法律文书。
(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制作出裁判文书后,应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审阅并签字。其他合议庭成员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合议庭决定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有权要求重新合议。
(三)主审人拟定好裁判文书后,交庭长审阅。庭长对判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签署在法律文书的尾页,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庭长不签署书面意见,只是口头提出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有权拒绝重新评议。因庭长提出不同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庭长负主要责任;庭长同意合议庭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庭长负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发。
(五)主审人报请主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时,应将审理报告及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并报送,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报送案卷的,主审人应及时报送。
(六)主管院长对报请签发的法律文书,提出重大改变并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的,主管院长及庭长应列席合议庭评议,主管院长对合议庭重新评议结果仍持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因主管院长的原因,造成案件错判的,合议庭成员可免除责任。
(八)主审人及合议庭没有充分听取主管院长或庭长的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在追究责任时应加重处罚。
第五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