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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12-05 15:58:56


    执行难近年来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不如意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还与当前某些相关执行立法滞后性有关。

    一、 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院执行机构运作不畅、不力、不堪重负。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执行工作所依据的裁判处理结果不公正,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当前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 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造成执行难,相当一部份当事人,包括一些部门和为数不少的领导都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等着拿钱。这些都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加大了执行难度。有些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只顾自己利益,不依法协助。有些部门领导的法治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法院难以处置涉“官亲”的违法者。除了金融部门等一些部门协助执行工作做得较好外,其他的相当多的部门有法不依,应当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以三门法院为例,比较典型的体现在执行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愿意协助执行,还千方百计地与法院的执行对抗,如将补偿金放到多家银行分配,如选择在双休日分配,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执行。

    (2)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淡薄和部份申请执行人期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正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反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还有一部份申请执行人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了,或者有人愿意为被执行人代为偿付时,或者由于个人恩怨,随即盲目提高要求,造成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比如一些借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仅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利息,还坚持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双倍利息,结果有时造成利息比本金还要大,被执行人无力偿付或在此情况下不愿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逃、废、赖债等是造成案件难执行的主要原因。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如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重点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党政领导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阻碍法院执行进展。当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社会道德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被执行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坐牢。

    (三)相关执行的立法滞后性、处于空白状况,也是影响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立法滞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只有在《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程序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有些相关的规定,但远远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比较少而且缺乏系统,不够完善,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有的缺乏可操作性,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软弱,无法对付形形色色的恶意赖债、逃债行为。如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迫使法院和债权人必须明察暗访,自行摸清其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现有规定可操作性极差,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执行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法律方面缺乏相应的明确对策。例如在执行台州市椒江华盛物资公司与李志兴、陈成贵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兴为逃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对这类“产权房”能否执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对此争议很大。相反一些限制执行人员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不断出台,进一步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这几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机构,建立各项新机制,强化了执行措施的运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结执行积案活动,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并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一)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完善执行管理体制,主要是加大执行局的执行管理权力和能力,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局指导和联系方面入手,改变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分散,装备落后,信息不够畅通的情况。实行高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加强执行监督和提级,指定执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供现实执法条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互相制约,防止执行时人员权力过大。同时,也让执行员专司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将中央政法委布置的由相关22家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到实处,改变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并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发[2006]36号《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甚至干扰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队伍建设一方面指执行力量的加强。按照中央1999年11号文件规定,要把执行人员的比例增加到法院总人数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强执行队伍素质建设,即提高法律意识、业务素养、严格守法、认真执法,要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公正执法意识,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法。

    (五)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调解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识,注重在调解中释明执行风险;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逃到哪里都会受到执行,从而打消外逃被执行人的逃债心理。

    (六)各部门联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改善执行难的人为环境问题。如前所述,信用观念的缺失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全社会范围内信用意识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还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同时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录入到此系统,并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如出现严重资信问题,那么其无论融资或出入境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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