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浅析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05 15:56:33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组成部分,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近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绕法院工作的“顽疾”,由于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履行,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任缺乏,目前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各地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遭遇当事人及不明群众暴力抗法却时有发生,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使人民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甚至产生质疑,这必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当前各地连续不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本人对暴力抗法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特点

    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简称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一)、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一是被执行人,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二是案外人,案外人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是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物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如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企业员工以及与被执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人,如闲杂人员、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等。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鲜明暴力特征

    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扣押、残害执行干警;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砸坏执行车辆,抢夺毁坏执行人员录像、手机等通信音像器材;抢夺手铐、警棍等警械;撕毁法院查封封条,执行公务证件,对执行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哄抢、毁损执行标的物,有的甚至直接冲击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闹事,行为人还常持有和使用棍棒、刀叉、砖瓦石块等凶器。暴力抗法现象十分普遍,几乎没有哪个执行法院,哪个执行人员能够幸免。在暴力抗法中,执行人员轻则被侮辱、诽谤、诬陷,重则被打死、打伤。

    (三)、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

    暴力抗法案件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解决起来较为复杂,在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针对每一次强制措施、执行措施都有可能发生。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某些变化,或者执行干警言行的某些失误,也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很难预料、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的摩擦、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难以控制。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时间长效果不理想。

    二、暴力抗法取证难的原因

    (一)、历史的根源和现实的原因

    传统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的思想基础。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束缚了人民的思想,以至现代法制意识、社会观念未能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和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封建意识形态领域的沉渣泛起,溶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独断专横,目无法纪,一人说了算,下属、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企业成为无法无天的独立王国;农村中的封建家族,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受封建伦理规范,宗法关系的影响,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二)、执行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行为方法简单粗暴

    个别干警有衙门作风,执行过程中不讲究方法,技巧单一,态度蛮横生硬;有的业务素质低下办不好案件;有的“纸上谈兵”,生搬硬套;有的在案件办理上,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有的利用职权“靠山吃山”,不公正不廉洁,这些都是诱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矛盾的导火索。由于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在每一次法院执行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而且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或者执行干警言行的某些失误,都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很难预料和防范。再者,暴力抗法事件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的摩擦、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就难以控制。从而导致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案件处理的时间长,效果不理想。

    (三)、执行人员取证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取证工具

    一些执行人员对执行环境、执行对象缺乏调查了解,危险性估计不足,无法充分考虑到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外出执行任务,只是携带必要的法律文书或手铐等简单械具,而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不仅无法控制局面,也无法及时有效地保留证据。正因为暴力抗法事件难以预料,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可能执行每起任务都带足设备,尤其是录音、摄像等设备,只是在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的案件中配备若干名法警,以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而往往在发生暴力抗法的时候又不能及时取证,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愈演愈烈。当被执行人抗拒力度大或有组织、有准备的持械抗拒时,执行法官往往无能为力。

    (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

    目前,国民经济物质水平提高了,但与之相应的文化素质却仍很滞后,人民群众对法律了解甚少,当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如与他们的想法做法不一致,容易滋生暴力倾向;其次,好多群众有“盲从”意识,喜欢凑热闹,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他们的抗拒行为往往是“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祟。第三、在对抗法院的执行中,一些抗拒行为具有组织性,有的甚至是有预谋和准备的,当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起哄、谩骂、煽动不了解真相的围观群众,故意制造混乱局面。

    (五)、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一些当事人自认为财大气粗,有“靠山”。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不管我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阻止法院扣押不了我的财产,对我实施不了强制措施,事过之后自会有人为我撑腰、说情”。因此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意违背、放弃诚信,甚至藐视、抗拒法律,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暴力抗法,这种人之所以敢以身试法,胆大妄为,往往依仗的是自己有保护伞、庇护所,一旦得逞,还自诩为英雄,到处吹嘘自己的能耐,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

    (六)、执行法律规定不健全

    这是被执行人胆敢暴力抗拒执行的内在动力。《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小,力度不够。《刑法》等相关部门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惩戒力和范围太小,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一些人敢于公然对抗法律,导致暴力抗法者没有得到严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执行案件产生暴力抗拒执行埋下了隐患。

    (七)、与媒体舆论互动性差。

    对于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热点的执行案件,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媒体、舆论的力量,只是作为一般的执行案件去处理,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没有专业人员记录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无法取得第一手的证据。

    三、对策

    暴力抗法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每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如不能妥善处理,都将对执法环境造成灾难性的损害。下面谈谈如何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一)、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强化执行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执行干警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讲究执行艺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教育、学习,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身素质。执行者自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因此应加强执行干警的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公正兼洁的执行队伍。执行工作要准备充分,不打无把握之仗。执行前应加强法制宣传,多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摸清、弄准被执行人的情况。执行开始时要带足必要的录音、摄像等设备,遇突发暴力抗法事件才能有效地保全证据,才能依法追究对暴力抗法者的法律责任。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行为主要是执行干警的主动行为,执行过程的公开,方便了当事人的监督,避免了当事人的胡乱猜测,从而从思想上解决了冲突。

    (三)、制定执行预案,加大对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异地执行、农村执行,执行前要制定执行方案,组织足够力量实施执行;执行过程中要建立安全防范、情况报告、矛盾化解、警力支援的应急机制;执行后要完善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和对不法分子的惩罚机制,避免执行干警产生消极情绪,消除负面影响,保证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暴力抗法行为不坚决打击,比“上访”危害更大,故应严厉制裁和打击。同时,应及时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对故意暴力抗法者进行宣传报道,教育和警戒人民群众。

    (四)、搞好接访,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冲突的出现往往是由不理解,不了解而产生。因此,要善于与群众交流,态度诚恳,寻找当事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在了解案情及请求的基础上,讲究技巧和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帮之以需,在释法解惑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机会,先让其“一吐为快”,而后再有针对性的逐一解答,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

    (五)、建立执行干警法警化或加强警用防御及监控设备的配备,提高自卫能力。目前执行法官不具有使用警械的权力,这使得执行人员在面对很多突发事件时束手无策。故应对执行人员实行法警化,或是通过立法形式来赋予法官使用警械的权力。其次,加强监控设备的装配,出警时应随车随人携带,便于固定证据,打击缠闹人员。

    (六)、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作为执行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因此,执行人员不但肩负着排解纠纷的任务,同时,还肩负着普法宣传教育的任务。针对个案,要让当事人明白本案所涉的法律规定,及每一步执行行为都来源于法律的何种规定。通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学到法律知识。

    (七)、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一是法院应首先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充当暴力抗法者“保护伞”的单位或个人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八)、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司法救济制度不太完善,因此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能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而使案件得以执结,比如有些交通事故案,民事赔偿额高,被执行人根本无力支付,案件也就执结不了。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兑现,就能化解和避免很多矛盾冲突。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