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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案件调解的“艺术”

发布时间:2013-12-05 15:49:53


    离婚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离婚案件解决的妥善与否,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与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具有消除对抗、维护安定团结、易于执行、简化程序等诸多优点。坚持和强调人民法院调解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的艺术性尤其重要,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运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使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关系达成和解或离婚协议的技巧、方法。本文仅就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做一定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具有和好的可能性;有的可能会考虑子女、父母以及亲人的因素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起诉离婚,只是借此教育一下对方,让对方改正错误;有的甚至只是因为赌气而诉至法院。因此,做为法官应善于抓住这些因素,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运用调解的方法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从而使双方和好如初。

    2、有利于离婚案件的执行。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曾经是夫妻,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总是有着一定的情感的。他们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经历,离婚后往往会有子女作为纽带。因此,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子女抚养,因为并非其自愿,且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进入执行阶段。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特别是子女抚养费问题,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那么权利人每隔一段时间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必将造成当事人极大的讼累并增加法院工作的压力。

    3、有利于将子女身心伤害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有的甚至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于顺利达成离婚协议,避免矛盾激化。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正确运用调解手段,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上述问题,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不管是子女抚养的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这样就会造成人民法院质证、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恰当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自愿、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所以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应贯彻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的要求是:程序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实体上,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这既是诉讼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过程中,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陈述的情况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可依法律规定提出正确的调解方案,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但是,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且真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回忆起不愉快的过去,揭发对方的不足与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可能越来越深,更不利于调解。

    2、调解应诚实、信用。法官进行离婚调解的基础是要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如果事先没有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那么调解就无法顺利进行。然而办案法官应该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在于法官的诚信——以诚待人,能尽量全面、客观地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是在关心自己,是在尽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当事人相信法官,最大程度听从法官调解意见的目的。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方式,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有许多不满压抑在心头,办案法官如果能够耐心、真诚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就会感觉到办案法官对他的案件很重视,从而对办案法官产生信任感。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方式还有关心、了解当事人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当事人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另外,对当事人曾经过分的言行和错误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地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法官的批评。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无论是调解和好还是调解离婚,对当事人及其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作为法官,掌握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是很有必要的。

    1、“缓和”调解法。“缓和”调解法也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使用的冷处理法。“缓和”处理法主要针对离婚诉讼中的负气行为,这些当事人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他们的表现往往是情绪言行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闷,不断埋怨对方。细细探究,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苦闷、埋怨对方,是因为他仍在意与双方的婚姻,因为在意所以计较,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淡然,甚至不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常常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甚至激化矛盾,导致调解无法继续。

    2、洞察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决定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洞察双方方当事人的心理,才可能有的放矢。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是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易波动,理性较弱,行动易受情感控制。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大多会有以下几种心理:一是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果处于迷茫状态;二是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失去信任,从而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产生自私心理;三是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判断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觉得律师或法官总能帮助自己打官司、取证据,还给自己一个公道。这种心理的当事人不注重或忽视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义务寄托于法官或律师身上,最终可能导致失望的心理;四是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心理交织,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五是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甚至想用极端手段,如吵骂、殴打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心理导致厌世情绪。法官在调解中,应通过沟通,判断当事人处于哪种心理状态,从而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3、抓住矛盾关键,恰当引导、避免当事人言辞过激、矛盾激化。 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不想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其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心意已决,让其死心,从而同意离婚;(2)使其看清不同意离婚的后果;一是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二是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决离婚;(3)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4)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5)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 离婚案件直接开庭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必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因此开庭时,法官应正确引导、谨慎驾驭庭审,防止双方言辞过激,为辩论后的调解做准备。只要双方言辞平和,畅所欲言,营造和谐的氛围,就会非常有利于调解。

    4、学会倾听,适时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都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那么准确掌握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就可以有的放矢地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当然,这个过程一定要背着对方当事人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法官应在了解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要敢于承认错误,面对错误,改正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尽力表现出对对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这种表现不仅要体现在言语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法官可以鼓励当事人以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和表现来重新挽回感情。在庭审过程中,注意把依法审理与进行法制宣传、批评教育工作相结合,注重引导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这种方法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促成婚姻和好。离婚纠纷中,往往至少有一方满腹牢骚,无比委屈与辛酸,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有倾诉的欲望,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花一定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倾听过程中,要适时以真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妥之处,调整心态。当然,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琐纠纷,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同时要注意的是,法官要始终控制局面与节奏,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防止当事人将宣泄演变成无休止的控诉。倾听中法官细致入微的讲解和分析常常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并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5、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能够在一种远离法庭严肃的环境中表明心态,调解即是要为当事人提供这样畅所欲言的场所。调解是一种相对宽松的诉讼程序,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可以通过分开调解(即背靠背的方式)来达到,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安排在不同的区域分别征求意见,通常容易知悉当事人真正的想法,避免当事人争锋相对。一个人的感情往往会影响其言行,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常常忘记了双方曾经的恩爱美好,忘记了对方的优点,总是盯着对方的缺点不放,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就是要做那个点醒他们的人,这就要求深入当事人及其亲友,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处世方面的优点。调解中,促使当事人发现对方的优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故而,只要双方矛盾不是完全不可调和的,就一定有和好的可能。

    6、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外力促成调解。离婚案件调解时,确定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如长辈、村支书等,借助他们的权威性,促成案件的调解,以化解纷争。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还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对较高知识水平的近亲属,相对冷静且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疏通当事人思想。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很重要,他们一般能左右当事人的思想,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心态以及要求,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在调解工作中尽可能防止他们“雪上加霜”、“火上加油”,而要做得到“雪中送炭”,从而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当事人的双方亲友们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的劝解是法官无法替代的。对他们做好了思想疏导工作,对调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用亲情感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以此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促其接受调解。特别是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结束语

    离婚案件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离婚案件处理的好与不好,关键在于调解的艺术运用的如何,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审判实践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方法,只有在案件审理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才能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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