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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腐败的特点、危害及治理

发布时间:2013-12-05 15:46:26


    摘要: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勿庸讳言,也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过去曾被长期批判鞭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这不仅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加毁坏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崇高信仰。本文从研究司法腐败的特点入手,论起根源,分析法院系统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有效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关键词: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廉洁清正

    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着人民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其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公权力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说情送礼风愈演愈烈,使一些干警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吞啮。

    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腐败不能被遏制。近几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通过各种手段推行审判公开,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只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才能高高挚起司法公正的利剑,从而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社会。

    一、司法腐败的内涵及特征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它切断了人民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 ,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摧毁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国家的安定和谐。如果司法被腐败侵蚀,那么不只是失去司法的威严,还有公众对法律的失望,乃至对社会公理的绝望。司法腐败已经动摇国之根本,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

    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具有一般腐败的共性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自身亦有不同于其他权力腐败的特征。

    (一)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表面上看司法腐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不端,实际上,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大家看到的是司法人员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或者是司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之外,以直接违法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这些仅仅是司法腐败的一个侧面,司法腐败还存在着其他的方式,而且存在于立案、庭审、取证、判决、裁定等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二)司法腐败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除了特别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更无权干涉法院的审判,然而在现实情况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司法机关的财政权靠地方行政供给,人事任免更是权更是掌握在行政机关,这样,司法权力的行使固然会受到行政的干预。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势必会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阻力,而且为了保护本地利益,某些法院也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有意刁难外地当事人,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

    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主观上,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素质的低下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客观上,现行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滞后,这是司法腐败的客观原因。主客观相结合,经过社会陋习和价值观变迁的催化,最终导致司法腐败日益严重,不容忽视。

    (一)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利益诱惑,使我们的某些司法工作者的思想出现了偏颇,打起了手中权力“寻租”的算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玩忽职守、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而且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物价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却遭到节俭,司法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也亟待解决,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也就迎刃而生。

    (二)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及缺乏独特的司法伦理。

    正式的制度中虽然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初步实行司法从业资格的一体化,然而直到今天,在司法领域内也没有孕育出相对独立的司法价值目标与司法伦理准则,更没有鲜明的“法院文化”,而且从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仍有相当数量的不合格人员进入了法院,他们自身素质、法律涵养和业务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这样也会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发生司法腐败。

    (三)“传统势力”使司法独立受阻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国家,但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司法权力常常不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判制度的不完善,更使得少数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己手中的司法权在司法程序上做文章,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来操作司法权,导致司法独立受阻。

    (四)司法行政化导致司法腐败滋生。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不仅仅是保持法律尊严的前提,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终极保障。然而,中国现今的司法体制是无法达到完全独立的。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仍隶属行政系统,依靠行政的供给;另一方面是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及其人事部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导致法官被视同为一般行政人员,这样,司法权利就常常受行政权利的干预,同时,外界干扰、人情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三、司法腐败的危害

    司法腐败的危害巨大,司法腐败问题已是国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腐败是腐败的最后一扇黑门”, 这种说法和形象的比喻,充分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痛恨与怨恨的心声。

    (一)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司法腐败是对国家法制最严重的破坏,无论一国的立法水平何等高超,法律体系多么健全,如果司法公正萎靡,司法腐败嚣张,则法律形同虚设。司法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司法者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如果不能很好的运用司法权力,而是利用司法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或者违法乱纪,那就会严重地侵害着国家政权的机体,损害党的光辉形象。

    (二)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司法腐败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必将侵害到司法机关的秩序和国家法制的权威,也就意味着冲破了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人民群众获取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民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进而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继而就会威胁到国家权威。

    (三)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的专政机关。如果司法丧失了正义性,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就会使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必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司法腐败的对策建议

    腐败来源于权力滥用,要治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当然有待于法官个人素养的提高,以及其他各种外部条件的改善。要有效地克服司法腐败现象,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应当从产生司法腐败的成因中寻求对策,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相应的制度,消除司法腐败的体制原因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人事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独立项、单独调配,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消除司法权的依附性,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侵入,从法律上保证确保司法独立。

    (二)创新审判机制,遏制司法腐败滋生。

    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搞“形式主义”,让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融入到审判中,有效地参与审判、监督审判,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首先,需要建立严格的选用、任用制度,选优择良,确保司法人员进入行业即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其次,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着重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最后要完善对司法人员的惩戒机制,着重加大对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的惩戒。

    (四)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所谓“高薪养廉”,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让他们不致于为了经济利益去和社会发生关系,才能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或其他司法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五)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司法活动。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网络,使司法活动公开于阳光下,保证司法公开、公正、严明,才能较好的预防腐败的产生。

    (六)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完善立法,不仅要完善制约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更要完善对司法腐败官员的惩处的法律,遏制司法腐败滋生。不仅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一查到底,而且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形成查处合力,从行动上震慑司法腐败者,消除其侥幸心理。

    司法反腐任重而道远,其成效不在于抓出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腐败;司法反腐的重点不是揪出昨天的腐败,而是要遏制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司法反腐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树立坚定的反腐信心和对法治的崇高信仰,将腐败现象驱逐出法律的圣坛,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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