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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12-05 15:41:52


    摘要:针对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夫妻债务”的处理予以探讨。文章对夫妻债务的性质、清偿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作了系统、严谨、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

    近几年来,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案件中,涉及夫妻债务问题的又占绝大多数。法院对此问题的正确处理,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有着重要意义。

    一、关于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条、第41条分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该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                     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债务的效力丝毫不受债务人离婚的影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共同的责任。清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由夫妻以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

    二是双方虽然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方式明确双方的清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的实现。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依法应由责任者个人承担。

    三、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认定和处理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夫妻债务日趋复杂。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有时对当事人的举证,要作出认定或否定的判断十分困难。同时,由于《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难于操作,导致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上难度较大。笔者试就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财产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这类情况,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假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随意虚报债务,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充分调查和评判债务纠纷的发生、借款的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否则很容易错误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三)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发生债务

    我国没有设立分居制度,夫妻分居均属当事人在人身关系方面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因此分居期间的债务,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当事人来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为防止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恶意举债,必要时,可以举证责任倒置,即除非债务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正当需求,或者分居配偶享受了该债务利益,或者该债务用于抚育未成年子女,否则,分居配偶另一方可以无共同偿还义务。

    (五)关于夫妻一方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产生债务

    这类债务认定的难度主要在于其经营管理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这类债务的处理,关键要看是否为一方擅自行为以及是否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予以正确判定。

    此外,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上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有些夫妻债务的性质难以界定。二是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结果呈不合理性。

    四、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建议

    修正后的《婚姻法》和原有的司法解释虽对夫妻债务作了一些规定,但也是寥寥数语,且司法解释里的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为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必须完善对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一,立法应对夫妻举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重新定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并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三,对夫妻个人债务的约定方式、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设立夫妻债务公示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度。

    第五,加冕礼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

    第六,离婚案件中的债权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七,对离婚后的当事人,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的,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仍需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八,要加大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

    总之,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债务问题虽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和问题。我们必须用开拓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不断研究,不断总结,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前题下,结合实践,灵活运用,应当关注夫妻静态利益与夫妻动态利益的平衡,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既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和私益性,确定和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又强调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体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力求建立一种合法合理的婚姻债务的处理模式,以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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