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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原告周长(化名)、赵天(化名)、张敏(化名)、侯丽(化名)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被告田野(化名)保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2-05 15:27:46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无证驾驶  追偿权

    裁判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强险对于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4日,被告田野(化名)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被保险机动车牌号为黑ECR361;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2011年5月29日12时50分,被告田野(化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ECR361号金杯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百合园13号楼对面公路处时,将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李波撞伤。李波受伤后在大庆市第六医院和大庆油田总医院各住院两天,共发生医疗费用28830元。李波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2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野(化名)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波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田野(化名)在李波抢救过程中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2011年7月7日,原告张敏(化名)与被告田野(化名)的代理人齐玉芹在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队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李波死亡的各项损失为176383.5元,上述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按责凭票支付。协议达成后,被告田野(化名)于2012年4月给付原告赔偿款3万元。现原告周长(化名)、赵天(化名)、张敏(化名)、侯丽(化名)起诉要求被告田野(化名)赔偿6383.5元,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万元。

    另查明,被告田野(化名)于2013年3月27日给付原告赔偿款6383.5元,至此,被告田野(化名)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383.5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周长(化名)、赵天(化名)、张敏(化名)、侯丽(化名)保险金12万元;

    二、被告田野(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周长(化名)、赵天(化名)、张敏(化名)、侯丽(化名)赔偿金6383.5元(已履行)。

    案例注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强险对于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此规定,对于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如果保险公司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闫子路 魏  彤  郭佳雪

    编写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郭佳雪

    审稿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洪庆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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