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好案件质量、效率关,避免疏漏瑕疵,减少和杜绝差错案件、超审限、超执行期限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查的主体
审监庭、监察室牵头,从各庭室随机抽调审判骨干组成案件质效评查小组,负责全院的案件质效评查工作;政治处负责数据汇总及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条 评查的对象
从事立案、审判和执行相关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庭局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
第三条 评查范围
根据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对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公正、效率和结果进行评查。
第四条 评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对评查对象的各类案件及卷宗采取年终全检、定期抽检、不定期个案评查、重点案件评查和专项案件评查五种形式。
(一)年终全检。每年度12月25日之前,完成对全院案件的质效评查工作;
(二)定期抽检。每季度根据受案,各庭按比例抽取案件,进行评查;
(三)不定期个案查评。由审判委员会根据受案,随机抽取案件,进行评查;
(四)重点案件评查。对各类重点案件、督办案件、到院来访案件以及市民关注的热点案件,要进行专项评查。
(五)专项案件评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类审、执案件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第五条 案件评查与目标管理考评相结合,每月根据案件查评办“案件质量查评通报”,由政治处汇总,采取每月计分制,进行绩效考评,季度兑现。
第六条 评查具体要求
(一) 案件质量
1、案件查评办应对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情形;认真监督是否有不当立案及不当保全情形;对院长决定再审或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看是否存在应立案登记而未进行登记的情形。
2、庭审能力考评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考评组通过观看被考评人的庭审情况或庭审录像,对审判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引导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评理说法能力、当庭认证能力、程序操作能力、调解说服能力、当庭裁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庭审形象等十项按照评分标准即时打分。
3、执行综合能力考评。考评组通过跟案查评的方式,对执行人员的办案方式、说服教育能力、程序操作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和办案态度进行评查。
4、根据《大庆高新区法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评查是否属于差错案。(详见附录一)
5、根据《大庆高新区法院裁判文书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评查裁判文书的格式、行文等是否规范。(详见附录二)
6、案件查评办结合相关案件,评查案件审结结果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立案、执行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案件效率
1、根据《大庆高新区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查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详见附录三)
2、案件查评办在案件查评时应检查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是否存在超审限和超执限情形,并将审理时间与审限进行比对。
3、案件查评办在案件查评时应评查法官办理案件的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和更审改判率。
第七条 评查通报和处理
(一)案件质量评估中发生的特殊案件是否计入案件质量评估数据,每月由案件查评办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
(二)每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后,对评查结果在规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每次评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评查出较多问题的案件,上报审委会,由审委会责令责任人写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四)对查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案件查评办复议一次。复议中发现其他问题而案件查评办没有发现的,不再通报,并责令责任人及时改正。同时对案件查评责任人予以通报.
经复议仍有异议的,由案件查评办提请审委会决定。
(五)案件质效评查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干警评先选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 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