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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1-11-15 13:52:47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借鉴外地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结合我院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书字体用法
第一条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一页第一行为制作裁判文书单位的全称,即法院印章中的名称,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号标宋体加粗居中;第二行为“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1号标宋体加粗居中;第三行空;第四行为案号,如“(200×)庆高新民×字第××号”,与正文、落款均为小3号仿宋体;第五行空;第六行开始为正文部分;正文结束后空三行居右侧,依次向下署合议庭成员名、年、月、日,书记员名。年月日向上与合议庭成员名、向下与书记员名应空一行。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二、称谓的用法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名称应与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一致。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应在首部当事人部分直接使用变更后的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其原名称。
第三条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应称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称为“代表人”;企事业人员参加诉讼的,应标明其担任的职务,没有职务的,应称为职员,不能称为“干部”。
第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表述为“住所地××× ”。自然人住所地表述为“住×××”。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的,表述为“现住×××”。
第五条  裁判文书中第一次出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区或县(县级市)、乡(镇)、村等名称前面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县××乡××村”。
第六条  表述国家、地区、地址和当事人、标的物名称,原则上不直接使用外文或其缩写形式,可在第一次出现中文译名时用括号附外文名称或者其缩写形式。中文译名除社会长期沿用或者普遍习用者外,应以新华社的译名或者其他权威词典为准。
第七条  使用专业术语必须按权威词典或者通用教科书确定含义和名称。
第八条  除引述史料和当事人陈述原文外,对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名词,应注意采用新的提法。如:“洋灰”应改为“水泥”。
第九条  数人或数个名称并列使用时,应按下列规则排序:
(一)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应按主动、被动、内外、主次关系排序。
共同诉讼的,原则上应按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主张排列顺序。当事人排序不当的,在征得其同意后可予调整。
当事人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的,其姓名和身份应分别表述,本单位职员排序在前,律师或外单位人员在后;代理人为同一单位或均为律师的,特别授权的在前;代理权限一致的,参加庭审的在前。
(二)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文件有标题的,可写明标题而无需引用发文文号;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应当引用发文文号,如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200×)第×号复函……”。
第十条  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
在裁判文书首部不能使用简称。简称应在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部分开始使用,但要注意:
(一)是否简称要依名称在文书中的使用频率确定,使用频率低于三次的,不宜设置简称;
(二)简称内容要包括名称的关键性内容,并避免歧义。如:“伊春市小兴安岭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简化为“兴安担保公司”,不宜简化为“担保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可简化为“黑龙江建行”,不宜简化为“黑龙江分行”;“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可简化为“大庆国土局”,不宜简称为“大庆国资局”;
(三)需简称的名称包含行政区域内容的,如当事人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简称中可以不体现该行政区域内容;如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则不能省略各自名称中行政区域内容。如“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和“绥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简称为“大庆市国土局”和“绥化市国资委”;
(四)简称要体现简化,一般应为原名称长度的一半左右;
(五)设置简称时,可以表述为:×××(以下简称“×”);
(六)简称应前后一致。不能简而不用,也不能时全时简,或者使用不同的简称。
第十一条  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要用第三人称叙述,并注意指代名称的用法。除直接引语外,不使用“我”、“我方”、“我单位”、“我公司”、“我院”、“你”、“你方”、“你单位”、“你公司”或者“他”、“他方”等用语,而应根据情况和其诉讼地位使用“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法院”、“本院”等指称,或者直接使用该当事人名称,并灵活使用“其”、“之”、“对方”等指代方法。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第十二条  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联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被告人张三”,“ 原告大庆市XX公司”。
第十三条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写全称。如表述为:“原告张X,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X校老师,住黑龙江省大庆市X区X路X号(或者X委X组)”;“法定体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X,黑龙江省X律师事务所律师”。又如“被告人张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区XX18栋103室。1980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26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
第十四条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或者不用标点符号而直接引起下文,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判决如下”、“裁定如下”之后使用冒号。
第十五条  在较长的主语、句首状语后面应采用逗号。如:“××与××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2003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
第十六条  直接引用应使用引号。
第十七条  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注释句子中特定词语的,括注紧贴在所注释词语之后,注释整个句子的,括注放在句末标点之后。
第十八条  如必须表述方言、土语或者不规范用词,应加引号,如:当事人直接签订的“抹帐”协议;如引用的词句原文错误,可在加注引号后用括号注明,如“合同双方于1899年(原文如此,应为1999年)……”。
第十九条  对引述中一些不必要文字的省略,应用省略号标明。如:证人王×:“我亲眼看见他那天……签订了协议”。
第二十条  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文件应使用书名号,颁布或者制定机关名称应放入书名号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当使用冒号,裁判主文多于一项的,分别列举的各项句末一般用分号,最后一项句末应当使用句号。
如: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四货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四对被告王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我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数字的用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但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裁判结果的序号;
(三)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四)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零”写为“○”;
(五)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者由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七上八下、十三届四中全会;
(六)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十种;
(七)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八)单表述小于十的整数,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五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案号,如(2008)庆高新民初字第2号;案号的序号应从第1号编起,不得编为第01号或001号等;
(二)地址、门牌号码,如大庆市东风新村X楼X单元X室;
(三)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间,如2001年5月12日、下午3时50分;
(四)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37岁、50元、500克、3千米、 10个月、68、—127、93%、1/5、4:2。
第二十五条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二)4位和4位以上的计量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的位置,而不能用逗号分开,如2748写为2 748、1865471写为1 865 471。如果有非整数,应当在整数和零数之间用实心点(半角句号)分开,如123元4角5分写为123.45元;可使用“万、百万、千万、亿”为单位简写,如:“48万吨、6千万人、2亿元”。采用分节或简写均须注意同类数量表述上的统一、和谐,不能既有简写,又有分节表述,或者采用不同的分节方法;
(三)部队番号、文件编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和其他序号、序数,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四)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五)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六)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
(七)使用的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文中其他整数也应采取小数点形式即在整数后面加“.00”表示,以保持裁判文书数字表现上和谐,如“200.00元”。
第二十六条  用“多”、“余”、“左右”、“约”等表示约数一般使用汉字,如“十余次、一千多件、约三千名”。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多”“余”表示的约数时,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每批货3500吨,共供货20余次”。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五、计量单位的用法
第二十八条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第二十九条  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第三十条  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第三十一条  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第三十二条  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如“米”不能写单位符号“m”。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所涉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单位为“元”,金额前不加币种,可直接表述为××元。涉外纠纷或者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其他地区货币的,货币金额前均应写明币种,金额后写明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为“元”的,可在金额后直接写明币种(即货币单位),如“20万美元”、“500欧元”。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非正规、民间惯用单位,如几袋、几捆等。
六、印制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印刷:文书正本在两页以内的,用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 210毫米)70克打印纸;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一般应当用国际标准A3型(297毫米×420毫米)70克打印纸,折成A4幅面,最好正反两面印刷。裁判文书只有两页的必须正反两面印制。印品着黑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第三十六条  版式: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上3.55,下3.35,左2.8,右2.6,页眉4.5,页脚2.6。遇有尾页无正文时,可将前页做适当调整,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一页第一行制作裁判文书单位的全称,左右边界各缩进3号两字距离;第二行 “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左右边界各缩进3号7字距离;第三行空;第四行案号,居右侧,最后一个字与正文版面右边缘对齐;第五行空;第六行开始为正文部分,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正文结束后空三行居右侧,右边界缩进两字,依次向下署合议庭成员名(职务与姓名之间空2字,姓名各字之间空半角,单名的中间空一字,两个以上人的姓名左右两边应对齐),年、月、日,书记员名。年月日向上与合议庭成员名、向下与书记员名应空一行。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第三十七条  页码:以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处,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字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外侧)。
第三十八条  装订: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如果是单面印刷,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文书正本在五页以上,可采用胶印的方法,也可采用左侧粘贴装订方法,粘贴宽度不大于5mm,不盖骑缝章,并保证纸张平整、粘贴牢固。
第三十九条  用印: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应“骑年压月”,国徽居于年月的上方,要求端正、清晰、庄重,不得歪、倒、斜、偏、糊。
第四十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余印刷标准,依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七、字词句的用法
第四十二条  制作裁判文书按照现代汉语字典、词典规范用字、用词,按普通话的语法规范和语义结构遣词用语,禁止使用方言土语(如果方言土语是引的证言原文、证人原话,应在后面用括号用规范语言解释)、行话及污言秽语;认真校对,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多字。
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是一种陈述性、说明性文书,用语要质朴平实,应当避免带有感情色彩,绝对不能夸张、渲染,也不需要文艺性的描述、形象的比喻,因此禁止使用形容词、感叹词,禁止使用疑问句、祈使句。禁止使用有损人格的词句、语言。用句应前后衔接紧密,符合逻辑。
八、关于序次语的用法
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结构分层不宜过多,如需分层一般应使用序次语。如“首先”、“其次”、“再次”、“最后”,或者“第一”、“第二”、“第三”……,或者用汉字“一”、“二”、“三”……,或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罗马数字作序次语。
第四十五条  用汉字“一”、“二”、“三”……作首位序次语时,序码依次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1)2)3)……;
第六级:①②③……。
如以上级别还不够用,可以依次使用拉丁字母,即:“A.B.C……”、“a.b.c……”。
第四十六条  使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或者“第一”、“第二”、“第三”……,或者“其一”、“其二”、“其三”……作序次语的,其后用逗号。如:“第一,”。
第四十七条  使用“一”、“二”、“三”……作序次语的,其后用顿号,如:“一、关于诉讼主体……”,也可以直接与文字相连,如:一是……二是……;“(一)”、“(二)”、“(三)”……后不加标点。
第四十八条  用阿拉伯数字或者拉丁字母作序次语时应当注意:
(一)“1”、“2”、“3”后用圆点“.”,如:“1.”;
(二)(1)、(2)、(3)、“①”、“②”、“③”或者“1)”、“2)”、“3)”后不加标点。
(三)拉丁字母后用圆点。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诉辩主张、列举证据、案件事实认定须分层表述的,无论使用阿拉伯数字分层,还是使用汉字分层,应保持各部分使用序次语上的和谐一致。
第五十条  分项表述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使用相同层次的序次语。如“原告(上诉人)为……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一”、“二”、“三”或“1”、“2”、“3”……。在认证或者使用证据时可以以“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或“证据1”、“证据2”、“证据3”……进行指代。
九、关于释法解疑的用法
第五十一条  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审判过程和证据的举示、质证、采信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论形成的依据和裁判理由应详尽、凝练、明确地加以说明。对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辩主张,无论采纳与否均应通过辩法析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论证,尤其对未予支持的请求及理由,应重点分析,做到观点意见清晰明确、释法论理透彻有力、法律依据具体充分,力求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的重要疑问都能够在裁判文书上有清晰体现和明确答复。
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应增加一些告知当事人权利行使或风险、责任提示的内容,使裁判文书更加人性化。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主要应告知或提示以下内容:一是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不提出上诉的法律后果。如判决书的尾部要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尾部则要交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XX人民法院。”二是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说明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是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如写明:“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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