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和荣昌县司法局着手联合出台《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了细化,抓好该法条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严格代理范围。公民代理直接接受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者以公民身份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是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因系本单位工作人员、受有关单位推荐等其他原因,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严格审批程序。各个单位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除应当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纠纷解决组织的审查外,还应当将代理案件的情况作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事先书面报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交委托书、代理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严禁收取费用。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不得请求或者变相请求被代理人支付报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辩护活动终结,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推荐单位出具是否收费的书面说明,报本人所在单位存档备查。
明确代理时限。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结束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到人民法院请求了解、查阅、复印案卷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严抓好落实。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审理阶段都应严格审查公民代理人代理资格与代理权限,并将公民代理审查纳入案件考评范围;司法局将通过明察暗访、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从事公民代理的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要求,违规从事公民代理,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