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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不得带入火车

发布时间:2013-11-05 09:04:58


    一、下列物品不得带入火车内: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下列物品不得带入火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和重量超过下列规定的物品: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二、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三、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收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的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的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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