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11-04 09:51:45
根据《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出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或者未标明保质期的食品。
三、使用不清洁及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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