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 “明知”的认定范围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8: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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