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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债务保证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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