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一、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条件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