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设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10-30 08:50:55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设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有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备用金不低于150万元。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