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保健食品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13-10-30 08:47:38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成分名称。其字数不超过10个。

    二、含多种原料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

    三、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五、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

    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应的外文字母。

    七、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八、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称的谐音字。

    九、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