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东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上述所列公司之外的其他有限公司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提交文件
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核、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的,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予以登记。
四、颁发执照
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申请纳税。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