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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两类主体

发布时间:2013-10-15 10:16:1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有两类: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这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对于两类主体,在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时的条件是不同的。

    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定罪处罚。

    对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在构成本罪时不但要求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还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对于此类主体,如果有将枪支作为借债质押物的行为,即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将此行为定为“非法出借枪支罪”,如果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相关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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