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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15 10:15:13


    一、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

    3、受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二、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效力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2、受托人与委托事务有正当利益关系,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有效。

    因为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有正当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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