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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5 09:44:5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称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另外对于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还有对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也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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