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案件,因有行政行为的介入,对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最高法院依据引发案件的不同条件,区分为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按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