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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减缓缴纳专利费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4 13:51:23


    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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