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4 13:47:3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没有实体的仲裁裁决,则法院不应受理。

    可见,对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设在当地人事局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如果人事仲裁委对该争议已做出裁决后,不服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