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审判和其他工作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组织机构
(一)设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由常务院长任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任副主任,保密委员由各庭、科、室、局、队一名正职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专职机要员为保密委员会专职内勤;
(二)保密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上级法院和区保密委员会负责;
(三)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院干警学习、贯彻、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增强干警的保密意识,强化各项保密措施;
(二)研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点问题,管理、处理本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庭、科、室、局、队的保密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保密工作专项检查;
(四)查处严重泄密、失密事件。
三、法院干警保密守则
(一)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均应自觉地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保密内容,不和家属子女、亲友谈论秘密事项;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寄中不得传达秘密事项;
(四)不准携带载有秘密内容的材料参观、走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传真机由专人管理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传真机房,更不允许动用传真机,不得传密件或复印密件;
(六)载有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在打印(印刷)前,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确认密级、发放范围、印刷份数。文件印好后,成文和原稿要一起保管,定期归档;
(七)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合议情况和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和记录、院长、庭长批示、上级机关领导的有关指示,不得向当事人和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宣判前,不得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及家属或辩护人、代理人及无关人员泄露;
(八)秘密以上文件不准随意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得复印。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进行登记,限制复印数量,领用文件须签名。复印件应视同原件保管。
四、奖惩规定
(一)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功人员,给予单项评优、记功、通报嘉奖;
(二)保密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先进庭、科、室、局、队或先进个人标准奖励;不合格的,通报批评或扣罚奖金;
(三)属于本院机要保密部门的,离岗或下班未锁门、锁柜的,其他各庭、科、室、局、队或个人将机要文件、资料随便放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保密制度扣罚部门和个人奖金;
(四)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进行追查。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除按保密纪律规定严肃处理之外,还要根据情况、责任大小给予扣罚奖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