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信访须知

发布时间:2013-10-14 13:46:04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请求: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