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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10-11 09:40:02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经过复议的,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已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在复议期限内,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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