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