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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公证

发布时间:2013-10-11 09:36:04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在北京,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用地批准证书。

    3、城市规划许可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

    5、立项批复。

    6、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公司章程。

    8、工程开工许可证。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售楼书、管理公约。

    11、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境内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境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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