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规定在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者的诉讼权利及权益、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并且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旅游纠纷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这个规定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如何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杜万华说。
五种情况旅游者可获赔偿
规定称,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分别向上述三方提出索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旅游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将业务转让给其他同行的情况,旅游者对此意见较大。规定显示,旅游者可拒绝旅游经营者的转让行为,要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如旅游经营者将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或让他人挂靠在自己名下从事旅游业务,因受托方未尽到义务造成旅游者受损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中,还经常会出现旅游者自行活动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还有,当前旅游经营者有一种只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而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产品,俗称"自由行",旅游者也可能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规定明确,如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还显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应赔偿。而一旦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则要赔偿旅游者双倍之损失。
记者注意到,甚至是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超前"的问题,规定都有所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或未经旅游者同意而公开信息,也要承担责任。
五类因素旅游者可获退款
退款,这是一个让旅游者伤心的词汇。什么情况下能退款、要退多少?之前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旅游者不管是什么原因终止旅游合同,都很难得到退款,更别说是全额退款。如今,规定对退款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因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延误而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按照约定旅行的情形极为多见,规定显示,遇到这种情况,旅游经营者应退还旅游者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同样要退还尚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还有:因旅游经营者过错导致旅游者证件等存在瑕疵影响行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
签定旅游合同后,旅游者不想再参加此次旅游怎么办?规定支持旅游者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转让后旅游费用减少了,规定还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部分费用。
即便是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突然要单方解除合同,规定也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当然,如果旅游经营者应旅游者年龄、职业不同而增收费用,以及在旅游者拒绝的情况下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项目被增收费用,旅游者也有权要求退还这笔费用。
团体旅游个人可起诉
除了保护个人信息和明确霸王条款无效外,规定还有一大亮点,即明确了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规定称,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就表示,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杜万华解释说,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准许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相关案例
旅行社未按约投保致无法理赔 死亡游客家属获赔10万
法制日报讯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卢杰 通讯员熊晓辉 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合同纠纷案,一旅行社因未按约给旅客投保,被判决赔偿死亡旅客家属10万元。
据了解,死者范女士原是郑州市某中学的教职工,2009年7月20日至23日,该中学组织学校教职工集体旅游。在返回途中,范女士乘坐的大巴车驾驶台意外起火,造成范女士当场被烧死。
出游前范女士所在的中学已经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为每人交了10元的保险费由旅行社统一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由于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后并未给范女士投保,范女士家属一直无法获得理赔。后范女士家人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按照他们印发的宣传单中“旅行社意外险由客人自理10元/人,保10万/人”的约定,赔偿范女士10万元损失。该旅行社虽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10万元损失但始终不见实际行动。无奈之下,范女士家人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旅行社代办意外险属于无偿代理,因被告收取费用后却未办理意外险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被告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偿委托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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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司法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主要目的
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是该司法解释的主旨之一。司法解释并未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维护,而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维护。
■规定亮点
旅游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应承担责任。
旅游经营者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由此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可要求返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