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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9-29 14:54:13


    风险代理指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结果,根据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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