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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29 14:50:44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g/dl为醉酒驾车。

    二、执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警记录在案即为有效。

    三、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以及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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