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9-29 14:44: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