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应具备显著性,即商标应具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三维商标又称立体商标,其与表现在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其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但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知,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