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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4 16:05:10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从事哪些司法鉴定业务应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

    四、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

    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4、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5、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五、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情形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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