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文化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9-24 16:00:06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