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规定,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1、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