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作物的验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3-09-09 09:13:31
对承揽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及时验收是定作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受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验收方式无特别约定,定作方领受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且使用,且在保修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领受方对该工作成果验收合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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