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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发布时间:2013-09-09 09:08:50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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