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垄断纠纷案件是否需要设置行政执法前提仍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殷少平表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如何理解业内仍存争议,主要问题是垄断纠纷案件是否需要设置行政执法前提。
司法解释制定中涉及的焦点问题还有:起诉条件和受案范围、管辖问题、原告资格、适用法律和举证责任等。
殷少平表示,若不需要设置行政执法前提,哪一些案件可以直接起诉,还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直接起诉,目前还没有定论。
管辖涉及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较多人的意见认为鉴于反垄断民事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由审判力量比较强的法院一审。目前的倾向意见是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但考虑到各级法院的分工以及高院、最高法是否有精力管辖将要面临的大量诉讼案件,也有人建议有些类别的案件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由于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很原则,谁可以提起诉讼,是直接受损害的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包括消费者团体、行业协会等,业内也有不同的意见。
另外,反垄断法、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怎样的关系,垄断纠纷是在现有的上述三部法律框架下解决还是必须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解决,也存在分歧。
据悉,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类纠纷适不适合反垄断法,若适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在哪里,亟待澄清和解决。
对于学者和实务界而言,关心的问题还有证明责任和举证规则。据悉,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至今年六月,法院共受理10件反垄断民事诉讼,其中一审驳回4件,原告撤诉的有3件。驳回的主要原因是举证困难,原告很难证明被告在什么样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又如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殷少平表示,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仍是现有的证据规则。
“新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国际学术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代表处、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