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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查评通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15 10:57: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查评小组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保证案件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查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通报事项。
第三条  查评小组要建立案件查评登记制度,要有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对拟通报的问题要有书面汇报材料。
第四条  通报方式为书面,一月一次。
第五条  查评小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
1、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庭后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未进行重新开庭质证的;
3、错列、漏列诉讼主体的;
4、对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而没有担保的;
5、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
6、未经依法批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7、对妨害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8、定性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
9、缺少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必备证据的;
10、保全执行方式错误,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拔、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和处理的;
12、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
13、本诉与反诉未正确合并审理,漏审、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的;
14、出庭的证人笔录无证人签名的;
15、变更被执行人没有裁定书的或变更被执行主体没有相应证据的;
16、错引法律条文的;
17、叙述事实不清,逻辑混乱的;
18、证据未经质证即予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未做必要的分析论证或分析论证明显错误的;
19、裁判不说理或说理明显不公,或者说理与认定的事实、裁判结果相矛盾的;
20、裁判结果明显错误的;
21、不符合裁判文书的其他基本要求,错误累计达5处或错别字、病句累计2处的。
22、相关部门对应当整改的问题未予整改的;
23、其他查评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通报的情形。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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