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关于企业年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6 10:49:44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