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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分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6 10:49:26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参统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部分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范围 :

    2005年内发生事故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企业或工伤发生率大于10%的企业,以及京煤集团系统的所有企业进行费率浮动。

    工伤发生率,是指本年度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数占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职工总数的比例。

    一、调整办法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缴费和浮动档次表》进行上浮,在企业现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浮动一个档次,企业现缴费费率已达到本行业类别中最高费率浮动档次的不再上浮。

    二、调整时间

    符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范围的企业,自2006年4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费。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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