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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医疗院所从事医疗卫生服务须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6 10:20:28


    根据《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私人医疗院所从事医疗卫生服务,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医疗卫生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二、按批准的科别、业务范围和地点开业行医,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增加病床。

    三、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

    四、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立名目增加收费。

    五、建立病人登记表、病史记录卡、传染病登记册,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住院病人有病历,收支有账目,并按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报送业务统计表和报告账目收支情况。

    六、使用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和病历、处方、登记册、报表等。

    七、发布业务公告或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做广告,须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八、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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