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一罚十”符合单方允诺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允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对该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其二、它是表意人为自己设定义务、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付出某
种代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假一罚十”的承诺正符合上述特征。它是商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作为相对人的顾客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它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顾客虽然须在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后才享有此项权利,但顾客的购买行为并不是“假一罚十”的对价,而是“假一罚十”的条件。
二、“假一罚十”发生效力的实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假一罚十”是商家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任意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可见,“假一罚十”发生效力的实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与单方允诺的效力实质是相一致的。
三、“假一罚十”认定为单方允诺的意义。
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允诺的表意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允诺给予他人权利,该项允诺若是出于自愿,表意人即应对其允诺负责,否则,将会对社会信用造成破坏,因此将“假一罚十”认定为单方允诺,可起到阻止商家随意撤销该承诺而逃避责任的作用:即使允许其撤销,其撤销的意思表示对撤销前的行为也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