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发布时间:2013-08-26 10:18: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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