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提交申请的方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
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六、可以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登记的公示、公开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1、登记事项。
2、登记依据;
3、登记条件。
4、登记程序及期限。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6、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申请人的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2、验照的相关材料。
3、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