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2 09:17:15
《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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